儒家情感观念与其他学派的区别:硕士论文研究
哲学硕士论文:儒家的情感观念
以上几家均非儒学。与儒学有密切关系的情感主义倾向,有梁启超的`情感观念。他认为“情感是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因此主张“把情感教育放在第一位” [38]。他说:“只要从生活中看出自己的生命,自然会与宇宙融合为一”;“怎么才能看出自己的生命呢?这要引宋儒的话,说是‘体验’得来”。[39] 这种情感体验具有浓厚的儒家思想渊源。
儒家情感主义的复兴,梁漱溟是一个典型。尽管受到柏格森的影响,梁漱溟的情感论显然属于儒学。其早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判定:“西洋人是用理智的,中国人要用直觉的——情感的。”[40] 中期的《中国文化要义》仍然是这种“中/西—情感/理智”二分的观念,只不过是用他自己的独特概念“理性”来表示情感。[41] 梁漱溟说:“周孔教化自亦不出于理知,而以情感为其根本”;“孔子学派以敦勉孝悌和一切仁厚肫挚之情为其最大特色”[42];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而 “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43]。
(三)21世纪的“情感儒学”
儒家情感观念的更为彻底的复兴,见于蒙培元的专著《情感与理性》及一系列著述,他的理论被称为“情感儒学”。[44] 陈来也认为,蒙培元的思想可以概括为“生命-情感儒学”。[45] 在蒙培元看来,儒家哲学乃是“情感哲学”[46]。他说:“人的存在亦即心灵存在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什么呢?不是别的,就是生命情感。”[47] 因此儒家情感观念与其他学派的区别:硕士论文研究,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是情感的存在。”[48]
蒙培元的导师是冯友兰。通常以为冯友兰“新理学”不重情感,其实不然。蒙培元这样理解冯友兰的哲学:“情感与理性各有其地位与作用,并不构成矛盾。就其终极理念而言,情感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这就是最终实现对万物有深厚同情、与万物痛痒相关的‘万物一体’亦即‘自同于大全’的境界。”[49] 笔者曾在主编的文集《情与理:“情感儒学”与“新理学”研究》序言中说:在现当代儒学中,“如果说,熊牟一系或可称之为‘心性派’(熊多言心、牟多言性),那么,冯蒙一系则可称之为‘情理派’(冯重理而亦论情、蒙重情而亦论理)”[50];并援引陈来的观点,即在冯友兰看来,中国哲学乃是“应付情感的方法”[51]。
蒙培元的情感儒学,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于儒学与情感之关系问题的讨论。在祝贺蒙培元先生七十寿辰的“儒学中的情感与理性”研讨会上,许多知名学者充分肯定了冯友兰-蒙培元一系儒学的情感特色。例如陈战国说:“熊牟一系的儒者和冯蒙一系儒者之间区别的关键所在就是‘情感’,这个我是认可的,觉得说得很深刻、很恰当。”[52] 此次会议之后,学界讨论儒家情感观念的文章明显增多。
笔者提出的“生活儒学”及“中国正义论”,其实也是这种“情感转向”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种“情感儒学”。
生活儒学首先追问作为形而上者的本体何以可能,从而突破两千年来的“形上-形下”的两级架构,揭示人类观念的三个层级:
观念的生成关系:生活感悟→形而下者→形而上者
观念的奠基关系:生活感悟→形而上学→形而下学 [53]
生活儒学认为,生活或存在是所有一切的大本大源;生活不是存在者儒家哲学观念,而是给出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所谓“生活感悟”指生活情感及生活领悟。生活感悟不是一种认识;一切认识都渊源于生活感悟。[54] 这是先于存在者的、与生活浑然共在的事情。这里首要的就是生活情感。所谓“生活情感”并不是主体性的情感“人之情”,而是“事之情”:既是事情的实情,也是本真的情感。就“情”的原初涵义而论,也可以说:情感即生活,生活即情感。在情感中,儒家最重“仁爱”或“爱”的情感:“爱,所以在”。[55] 这种“仁”、“爱”不是上帝之爱,[56] 而是孔子所讲的“爱人”之“爱”,孟子所讲的“恻隐之心”、“不忍之心”(《孟子·公孙丑上》)[57]。
中国正义论是生活儒学在伦理学层级上的展开,意在探索制度伦理学问题儒家哲学观念,即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一般原理儒家哲学观念,其核心的理论结构是:仁→义→礼。[58] 社会共同体的一套规范及其制度,儒家谓之“礼”,包含三层:礼义→礼制→礼仪。礼制就是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礼仪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而礼义则是其背后的价值根据——正义原则,儒家称之为“义”。汉语“义”有两个基本语义:正当,如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适宜,如《中庸》说“义者,宜也”。由此,中国正义论的两条正义原则是:正当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适宜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及其制度适应当下生活方式。因此,中国正义论不同于西方正义论,根本是对正义原则的理解不同。[59] 在中国正义论中,仁爱情感是为正义原则奠基的。有一种常见的误解,以为儒家只讲“爱有差等”(《孟子·滕文公上》),爱的强度表现为递减序列“亲亲→仁民 →爱物”(《孟子·尽心上》)。[60] 其实,儒家尽管尊重“差等之爱”的生活情感的实情,但并不认为这是建构制度规范的正义原则;恰恰相反,儒家的正当性原则主张“一体之仁”、“推扩”、“推己及人”,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等。
总之,在本源层级上儒家情感观念与其他学派的区别:硕士论文研究,儒家的情感观念不是一个伦理概念,而是一个存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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