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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2023-12-04

法家法律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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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法家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这是有启发意义的,中国当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群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群众利益。治官应当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动态体系,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略。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还会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今天是历史的延续。正如文化具有传承性和创新性一样,法治也是如此。今天的法治同样是在继承中又加以创造的产物。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也是提倡以“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学术流派,这表现在其“缘法而治”的理论体系之中。法家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法家经常用“治”和“乱”来表述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状态。如商鞅就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意思是以法治国则会使国家大治,否则就会导致国家混乱、社会失和。可以说,在追求社会和谐的目标上,法家与儒家是一致的,但与儒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的手段方面,儒家认为靠德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而法家则强调法治的唯一性。根据法家的表述,“缘法而治”包括明法尊法、责任行政、刑无等级、强化监督、破私任法等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明法尊法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指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法”是指使法律明白易晓。这是针对立法而言的,好的立法应当让普通民众明白易晓,而不是晦涩难懂。韩非又说:“法分明,则贤不能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这里的“法分明”也是明法的意思。大家明白了法律规定,也就能把握自己的利益边界,如此则强者不能侵犯弱者、多数人不能欺负少数人,因为法律已经划定了“群己权界”,越界则会受罚。

“尊法”也是法家一再强调的,主要包括如下两层含义:一是指官员、君主和普通百姓都要尊崇法律;二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高于君主的权威。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管子曾说:“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就是说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改变法令,法令的地位高于君主。因此,不光是普通百姓,官员、君主也要尊重法律。君主应当“置法以自治”,即君主在立法之后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此一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这就是说,国家和谐稳定的前提是君臣上下与普通百姓都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商鞅也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这就是说,英明的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纳入法律的轨道,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治之至也”的为政目标,亦即走向国家大治与社会和谐。

在法家看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威性高于君主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除了来源于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还来源于法律的信用性。法律的信用性要通过“信赏必罚”的司法途径来实现。史载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映了法家注重法律信用的立场。韩非说:“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其中暗含了信用司法是法律实施之前提条件的意思在内。应该说,是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主张明确提了出来法家的法律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并作为对各级官员的一种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信用,就没有法律权威;没有司法信用,也就没有司法权威。法家所讲的“信赏必罚”就是司法信用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司法人员应当秉公司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则司法不公将极大地损害司法威信,也必将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信用性和权威性。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因此,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才对我们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责任行政

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贯彻法家思想的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高层官员称“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这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法家的思想特点,中国当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群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群众利益,即使一个最低级的管理人员如果欺上瞒下、谎话连篇,毫无诚信可言,大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法家的思想特点法家的思想特点,都会给单位、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治官应当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和法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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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即执法,句意谓执法者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强盛;执法者不能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衰弱。依法办事是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如果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职尽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行政的观念可视为后世“责任政府”理论的滥觞。

强化监督

商鞅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是说,国家的混乱失和,不是因为法律混乱,亦非因为有法不用,而是因为缺少一种使法律必行的办法。这种办法是什么呢?根据其一贯论述,可推知此种办法包括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加强监督等等。尤其是在加强监督方面,法家颇为重视,如韩非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又强调“循名责实”“守法责成以立功”,都有重视监督的意思。确实,治吏的关键还在于监督,无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从而破坏法治。因此,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帝国就开创了监察制度,监察百官,以防止权力滥用、法纪荡然。

这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论也有近似之处。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法家思想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权力一旦与人的自利之性相结合而未受到有效监督制约,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可怕的后果。因此,强化监督制约,努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便成了防止权力任性、遏制权力腐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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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无等级

商鞅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可见,所谓“刑无等级”是指刑罚的适用不会因为人的等级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异,任何人只要触犯国法都会受到追究。这体现了一种罕见的司法平等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韩非指出:“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这是说国家治理好的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事、赏罚公正,如果执法者阿附权贵则会削弱、祸乱国家。君主要深明此理,消除私心,秉公执法。韩非另外又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都阐明了司法平等、赏罚公正的思想。

破私任法

商鞅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释法”是指放弃秉公执法或公正司法的原则。句意谓君主放弃法治原则而以私心私欲左右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等等),则会导致社会混乱失和。因此,对执法者或司法者(当时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来说,必须破除私心、依法办事,才能有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韩非说:“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官吏的职责在于“平法”,即维护法律的公平,因为治国的关键在于公平,只有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处的公平就包括了司法公平在内。官吏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是自身必须无私,如果让私心私欲干扰执法、司法,法律的公平也就荡然无存。这就涉及到执法者、司法者的个人修养问题了。

对于掌握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君主来说,更应当有最高修养法家的法律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在立法、司法过程中排除私情私欲的影响,明白“私意行则国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私者所以乱法”的道理,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法家认为,法律代表了公义,它与私利相对立,如果执法者、司法者以私心行法则有损于公义,其后果更甚于无法。

综上所述,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提倡“以法治国”的学派,其思想虽与今日“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在内涵上有别,但在目标上有一定的近似性,那就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治国手段上也有形式上的近似性,即通过“法治”(与今日法治的内涵有所不同)手段达到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站在今日的立场上看,法家的“法治”说至少包括了完善立法(“法与时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教育(“以法为教”)、法律监督和司法、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在当时来说是一种较为全面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的许多主张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当然,其中也不乏糟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现代转化,以实现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衔接,从而使古老的法家“法治”理论焕发出现代生命力,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助力。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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