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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性公墓区
2023-06-28

云南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公墓

第一篇:公墓的建设

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性公墓区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严格审批备案。在选址时要征得土地,林业等部门的许可,经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六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5月20日):开展普查,制定方案。做好核查摸底工作,重点对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水源以及集中住宅区的乱坟、私坟实行调查登记。第二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接受新文化、新思想,做新型农民,切实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三是民政部门根据行业规定,安排专人对此项工作指导和有效管理。广泛动员,强化宣传教育。召开动员会,并结合实际运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发动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众人皆知,尤其要加强对有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专项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整治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云南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性公墓区,整治超标非法公墓和乱埋乱葬坟区。对在公墓以外乱埋乱葬和建超标墓穴的,特别是在公路、河道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内乱埋乱葬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迁移。第四阶段(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3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有关公墓整治方面的遗留问题,转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性管理中落实解决。

四、职责分工

乡民政办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由各乡直站所抽调工作组,各小组人员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乡派出所负责专项整治的有关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在辖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活动。负责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墓料,打击出售墓地传销行为。

乡土管所负责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乡林工站负责做好对占用耕地、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墓穴的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查处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并配合规划分局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的审核。乡卫生院负责指导拆迁墓穴的消毒、防疫和环境保护处理工作。

五、今后工作的重点

1、认识上要再提高。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因地制宜、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

2、组织上要再加强。实行包干负责。乡党政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包片、包村、包组的工作责任制公墓建设工程合同,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3、宣传上要再深入。通过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增进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4、责任上要再强化。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本职,落实责任,尽责尽力地做好工作。

5、部门间要再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紧密配合。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沟通,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云南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性公墓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公墓建设工程合同,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

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公墓建设管理具体合同条款

()公益性公墓

建设管理合同书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_国家农村公墓建设标准_公墓建设工程合同

具体合同条款

甲方: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乙方: ⅹⅹⅹ公益性公墓 丙方: 村村委会

为了建设和管理好ⅹⅹ公益性公墓,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则

ⅹⅹ公益性公墓本着绿色环保、生态节地,公益优先、为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公益事业社会化的思路,民办非企业管理的模式来运做。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并负责办理前期建设的行政审批手续;

2、负责公益性公墓监管,对ⅹ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运行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3、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前期村民住户的动迁安置工作。

4、负责监管乙方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墓碑制式、尺寸、碑间行距、销售价格和安葬服务范围执行。

5、镇(街)民政办公室要对ⅹⅹ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骨灰建立审查备案制度。凡是在ⅹⅹ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骨灰,都要事先经过镇(街)民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葬。

6、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由于乙方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合同,乙方投资建设的全部基础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7.(乙方需在办理完公墓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开始动工。禁止乙方借机圈地,如一年内仍不动工,致使2015年1月之前无法完成基本设施建设,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公墓的经营权及相关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期间的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2、乙方负责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应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绿化和日常管理工作,资金自筹,出资人为公益性公墓的法定代表人;

3、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骨灰主要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4、公益性公墓要建设不同档位的墓区,且必须划定一个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的免费墓区,免费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15%。且乙方需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免墓地墓区不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15%。

5、公益性公墓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墓区总体平面交通图、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区政府设定的安葬区域服务,不准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

7、公益性公墓可收取墓穴建设成本费和墓穴管理维护费,墓穴建设成本费一次性收取,墓穴管理维护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10年费用。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墓穴管理维护费,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建议另行涉及合同)

公墓建设工程合同_国家农村公墓建设标准_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8、乙方负责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公墓的护林防火任务;

9、乙方负责承担其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0、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要建立健全骨灰安葬登记、财务核算等项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要凭亡者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和镇(街)民政办公室的审查同意证明,按顺序进入公墓安葬。公墓要对墓穴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将亡者骨灰安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备查。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财务制度,建立财务账册。按照《民间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要在银行建立基本账户和专户,专户用于存储管理维护资金。公墓所有收取的费用要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它用。

11、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维护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管

理维护费用收取标准是总收入的10%,由甲方建立专用账户存储和监管,甲方不动此项资金。乙方维护墓穴时可打报告申请,拨回维护基金。监督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是乙方每出售一个墓穴提取80元管理费,交给甲方,用于甲方的办公费用,如车辆燃油、宣传、指导、组织有关活动、开会培训等费用。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立项、选址等公益性公墓建设重要事项。

2、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前期动迁安置工作。

五、合同期限

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的期限30 年。建设管理合同到期后,乙方投资建设的全部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运营权和管理权甲方收回;(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

六、建设和日常管理权变更

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在原建设管理模式及合同原则性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将其建设和日常管理权变更给有能力兑现此合同的人,但必须先经甲方同意,重新与甲、丙方签订建设管理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审批要求擅自扩大公益性公墓建设范围,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核定事项的,由甲方会同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予以纠正或按程序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乙方不得私自出租、转让、转卖公益性公墓;墓穴不得进行炒买炒卖,否则由甲方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乙方在公益性公墓内设置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公墓建设工程合同,由甲方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

4、在乙方建设和日常管理期间,由于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管理,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社会专业机构核定后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合同向冲突,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条款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丙方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7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材料及流程

(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2)符合各区县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3)经区县规划局同意选址;(4)经区县国土局同意使用土地。

1.2(1)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公墓建立规划平面图;

2.3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2)区县民政局核验材料,受理申请;(3)送区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后报区县国土局、规划局审核;(4)报区县政府同意;(5)送市民政局初审;(6)报省民政厅审批。

1《《中山市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 7《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8《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9《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2《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13《授权委托书》

第五篇: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汪志岩 《殡仪馆建设标准》 汪志岩

《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三项建设标准和三项 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孙一华 汪志岩 《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贾军政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无障碍建设条例》 汪志岩 孙一华 戴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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