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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办事处)
2023-05-22

仁寿县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办事处)

文件解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仁寿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民政局

2021年4月29日

仁寿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切实推进全县乡风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眉山市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眉山市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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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县民政局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也可以委托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墓地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应建则建的原则,科学编制专项规划。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遵循“合法、环保、节地、适用、便民”原则,优先选择荒山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鼓励利用原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可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探索与墓地复合利用。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和耕地。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全部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大面积硬化处理,不破坏生态环境,实现土地可循环利用。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满足骨灰多样化处理,即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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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兴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征求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多村联建的建设主体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三区一室”,即骨灰安葬区、祭祀区、休闲区和管理服务室,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可设置吊唁堂、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等。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秉持“墓园变公园、公园变景区”理念,建成绿色环保、移风易俗、文化传承、家风家教的示范基地。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合理确定。

(二)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为宜,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为宜。墓碑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0.6米,碑宽不超过0.5米,碑厚度不超过0.15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壁葬墓位不得超过0.25平方米。

(三)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绿化率不低于80%。

(四)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停车场等。

(五)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农村公墓建设标准,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农村公益性墓地新增墓位建设资金主要从墓地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解决。新建(改建、扩建)殡仪服务配套设施农村公墓建设标准,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申请,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解决。

第十二条 禁止建设豪华墓、活人墓。禁止建设或恢复家族墓、宗族墓。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成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聘用专人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会计1名、管护人员1—2名。主任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公职人员兼任;会计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兼任;管护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且利于管护的原则确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会计报酬仁寿县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办事处),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执行;管护人员报酬,参照仁寿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临聘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会计和管护人员报酬,由所在乡镇从墓地收入中列支;安葬数量较少,收取费用不足以列支上述人员报酬发放的,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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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墓位实名登记。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凭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等与丧属签定使用合同,安葬时按顺序号安葬,向丧属发放墓位证书。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按非营利性并兼顾村(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并实行价格公示。费用总额应包括建墓成本和墓地维护管理成本。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墓位成本费按标准一次性收取。墓位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

墓碑刻字、拓印逝者照片等延伸服务费用按约定收取,未经丧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他收费服务和项目,禁止巧立名目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位。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应当按照依法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墓位的使用周期、年限,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为该墓地服务区域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不得向该墓地服务区域外的村(居)民提供墓位。

村(居)民的配偶死亡火化后,骨灰可安葬(安放)于配偶户籍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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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丧属自愿将农村土地上已有墓地迁入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向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按标准缴纳墓位成本费、墓位管理费后仁寿县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办事处),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及时安排骨灰安葬(安放)墓位。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地的拆迁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安放),免收墓位成本费。减免资金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一条 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火化后,免费进入属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安放),且不收取管理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火化后,进入属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安放),免收墓穴费,只收取管理费。减免资金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属对墓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不得限制自带合法丧葬用品农村公墓建设标准,禁止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会同相关县级部门制定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年检制度,组织年度检查,发布年检公告,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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