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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出版
2023-11-03

2014年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出版

李某元诉李某贵、北京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民间曲调《将军令》经千年流传,成为四川扬琴器乐曲牌之一。经李德才、李德元传谱2014年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出版,李某元与项祖华共同整理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在法律保护期内由李某元与项祖华共同享有著作权。2018年3月,李某元购得《扬琴经典作品及演奏要点解析》一书,认为该书中李某贵整理的《将军令》版本侵犯了李某元与项祖华整理版《将军令》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李某元与李某贵均确认,《将军令》系民间艺术作品,任何人都有权整理;同时双方确认李某元、项祖华整理版《将军令》与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存在众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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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民间曲调《将军令》,属于世代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是四川扬琴艺人在民间戏曲《将军令》曲调的基础上,以说唱、器乐伴奏等创作手法再度创作完成。李德才作为四川扬琴的代表,其演奏的《将军令》,经苏修荣或夏生记谱整理,形成不同版本的《将军令》。经李德才、李德元传谱,李某元与项祖华共同整理《将军令》于1984发表,李某元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享有其整理版《将军令》的著作权。而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也是源于民间曲调《将军令》,同时李某贵称是在保留和吸收李德才说唱形式的《将军令》基础上,融合李某贵纯器乐独奏《将军令》的演奏技巧和风格整理而成,故李某贵对其整理版《将军令》享有著作权。因此,李某元与李某贵对各自整理的《将军令》享有著作权。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与李某元整理版《将军令》存在众多不同之处,并不涉及侵犯李某元整理版《将军令》著作权的问题,故本院对李某元在本案中所持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侵犯李德才、李德元传谱李某元、项祖华整理的《将军令》的著作权,并以此要求李某贵及北京某出版社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以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和基础再进行创作而成的作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准确认定2014年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出版,既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也鼓励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在具备作品的特征时,法律亦对其进行保护,但保护的范围是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李某元与项祖华共同整理的《将军令》与李某贵整理的《将军令》均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够进行复制而具有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故该两项作品均从民间曲调《将军令》中脱离了出来,成为独立的作品,李某元、李某贵各自对其创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来源于公共领域,自身存在浓重的摹仿痕迹,其独创性的界定比一般作品更难。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刺激,增加新的经济、文化因素,将承担起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使命。将衍生作品视作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着承前启后的现实意义。而独创性既有着前提条件的属性,也有着侵权判定的标准特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必须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分开来,其差异应当能为公众所识别。只有当衍生作品是通过独立完成加上达到一定高度的独创性标准完成的,那么这样的作品就不会轻易被侵权,从而达到对公共领域的保护和集体智慧的尊重。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对于独立完成且具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同时,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这不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精神,而且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和活力,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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