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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3-09-28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公墓建设规划_公墓区建设标准_公墓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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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大民发〔2019〕66号

公墓区建设标准_公墓的建设标准_公墓建设规划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公墓和骨灰堂,下同)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倡导生态绿色的殡葬方式,按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整体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为突破口,采取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文明祭奠新风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满足群众安葬、消除乱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为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州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110个以上,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乡镇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公墓的建设标准_公墓建设规划_公墓区建设标准

5.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6.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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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布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民政局负责编制,组织发改、规划、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规划要与州、县(市)《殡葬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三)边远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优先考虑当地群众的合理需求,以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为主,依法依规将现有坟山等集中安葬点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范围。

(四)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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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管理

(一)建设要求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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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或骨灰堂规划建设。在非火葬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形式:一是村建村管覆盖乡镇。由乡(镇)政府所在村委会主导,建设本村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以本村委会集体坟山为主、由村委会自行解决用地问题,建好后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接纳本乡镇村民死亡后的骨灰或遗体安葬,发挥乡(镇)级公墓应有的作用。二是村建村管村用。以村委会原有坟山改造为主,建设覆盖本村委会的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村委会管理使用,只接纳本村委会村民进入安葬。三是村组连片共建共用。由相对集中的几个村民小组群众集体研究,共同协商,共同选择公墓建设地址,投工投劳联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自行管理使用,只接纳片区村民入该公墓安葬。

3.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骨灰堂项目建设。

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即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方式。

5.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6.各乡镇负责抓好公墓的选址、土地征用和“三通一平”工作,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二)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6‰的死亡率和每亩设置墓穴(遗体坟墓)数计算确定。建设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2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资金不足地区可按“当年建设,满足次年使用”进行首期规划。乡(镇)、村(社区)骨灰堂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路面尽量用砂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公墓区建设标准,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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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碑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4)在墓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三)审批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民政局公墓区建设标准,由县(市)民政局商县(市)住建、规划、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民宗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民政局备案。建设项目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5.项目建设承诺书。

(四)资金筹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州级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53号)规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各级配套建设资金不得低于此标准。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赞助,但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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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验收

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初审),报各县(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规划、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民宗等部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展安葬工作。

(六)生态建设

推行农村生态经济型公益性公墓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建设公墓的做法。要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地建设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通过公墓建设使荒山变为森林,促进生态发展,既解决集中安葬问题,又绿化荒山,使其成为农村群众集祭祀、踏青为一体的公园。二要加强墓区绿化。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三要大力倡导选址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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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建设管理。一是正在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要做好前期规划工作公墓区建设标准,规划要素要完整,包括规划设计依据、现状分析、设计范围(选址)及规模、规划原则、功能分区等,既要考虑当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紧迫性,又要从长远着眼,遵循殡葬改革这一主线,科学、可持续谋划;要强化公墓选址的重要性,确保土地能落实,项目能落地。二是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公墓要尽快完善附属设施和相关手续,尽快投入使用;正在建设的公墓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9年12月底前投入使用;还未开工的公墓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2019年12月底前开工,2020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若土地落实不了,确实开不了工,造成资金闲置的公墓项目,县(市)、乡(镇)两级要深入分析原因,商财政部门后,提出明确处置意见,通过调整公墓建设地点或返还上级重新分配的方式处置,优先支持群众积极性高、覆盖面广、条件成熟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扎实做好运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必须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委托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严禁对辖区外其他人员提供墓地、墓穴;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严禁炒买炒卖墓地、墓穴和骨灰格位;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但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殡葬工作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严厉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公益性质不变。对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非法销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同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公安、规划、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予以处罚。

大理州民政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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